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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基本上都是与业主签订《地下车位销售买卖合同》,合同当中有明确的期限;或者是与业主签订地下车位的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使用期限终止时,房地产企业同意将该车位继续无偿提供给业主使用,直到合同规定的期限前。而该合同实质是将无产权的地下车位进行永久性转让,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在车位销售买卖合同中约定;车位价款是一次性支付,车位价格不等,与有产权的地下车位销售价格相当。购买方则拥有车位的使用权等其他权益,可以出租、转让等处置,不受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控制。
那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何申报、缴税?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按销售开发产品(或不动产)计算税金,二是按租赁不动产计算税金。
纵观全国各省市的税务征收办法来看,各地税务机关大多数会采用第一种方式征税,也就是销售地下无产权的车位和销售地上的商品上一样对待,按照销售商品房处理方式缴纳销售环节的流转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将地下人防工程建成车位、车库的,对外一次性出售或者出租若干年经营权的,属于提供不动产的租赁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性收取乙方地下车位的价款,视同转让开发产品的所有权,按照销售不动产方式处理,同样申报、缴纳增值税。
转让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取得的收入,应该与销售商品房一起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收入、成本并入对应的项目类型,计算土地增值税。具体政策依据可以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式是指出售所有权以外的方式,包括转让永久使用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因此,停车场(库)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与有无产权没有关联。
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
(二)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的规定进一步明示不能办理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按照187号文执行。
全国各地标准不同,因此如果当地有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当地政策规定执行,如没有,可以依此向税务部门争取。
所以,不论是单独建造的地下车位还是与地上商品房为一体的地下车位(含地下人防工程),在销售环节中,不管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是一次性收取车位价款还是和商品房使用期限一致的方式收取租金的租赁合同,都体现了房地产企业具有实质处置车位(库)的权利,所以应区分产品的类别、功能。按照会计上的配比原则,分别确认地下车位收入、合理分摊其成本和费用及税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予以扣除,进而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第二条和《所得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使用费,取得的收入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而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房地产企业销售地下车位,一般是不再提供后续服务,而由业主自由处置。不管房地产企业是捆绑销售模式还是无偿赠送的销售模式,还是会计核算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是其他业务收入,都应当视同销售该车位确认收入,并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费用和税费。
2.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位(库),应当单独核算;或者是在小区内建造地下车位或者车库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公共配套设施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按照销售地上商品房一样处理,不管是单独建造还是和商品房为一体的附着物,都应当单独核算、汇总其相应成本、费用和税费,并确认相应的收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的解释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都按照转让国有土地所有权计算土地增值税,既满足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收入条件,也就同样满足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收入,因此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房地产公司转让人防设施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公司整体转让一处商业房产(商业房产上面还有住宅,不在转让资产之内),包括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设施,无房产证),请问,其中地下停车位转让收入需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受让方是否要缴纳契税?如不需要缴纳,如何确定停车位部分的转让收入才符合税收政策,还会涉及哪些税种?(《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据此,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
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库)(包括人防地车位),应当作为销售开发产品,结转相应的收入、成本费用;对在销售环节中应当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
来源:财税聚焦/作者: 张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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